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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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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務處 學務處 - 學務處 | 2023-01-13 | 點閱數: 393

說明:

一、 依據「桃園市學生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優秀人員及團體獎勵補助要點」辦理。

二、 為鼓勵優秀藝文人才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,請貴校於全國賽後至112年4月14日(星期五)前依據前揭補助要點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,並提醒帶隊及參賽人員保留相關憑據,俾利日後辦理申請補助作業。

三、 旨揭要點補助基準如下:

(一) 基本補助費項目及金額:

1、 補助對象:參賽學生、指導教師(參加個人賽者補助1名隨隊教師;參加團體項目競賽者,每15名學生補助1名隨隊指導教師,隨隊教師名額為學生除以15,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,最多為4名,惟學生團隊基本人數少於7人者,一律補助1名隨隊教師)。

2、 補助金額:

(1) 交通費:自強號票價往返1次(應依身分別選擇成人或孩童票種)。

(2) 雜費:依實際出賽日數每日新臺幣(以下同)200元整。

(二) 優勝獎勵金補助對象及基準:

1、 補助對象:參加競賽之學生。

2、 補助金額:

(1) 個人組:第一名2,000元整、第二名1,300元整、第三名1,000元整、第四名600元整、第五名400元整、第六名300元整。

(2) 團體組:特優800元整、優等500元整、甲等300元整。

四、 請貴校檢具下列資料申請:

(一) 請分競賽項目填列「桃園市學生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優秀人員及團體獎勵補助申請表」(每一項目填列1張申請表),申請表表列之參加人員名單需於全國賽報名表一致。

(二) 賽後頒發之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,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。

(三) 秩序冊:含目錄、個人組或貴校團體組賽程表、加蓋學校印信之全國賽報名表,上述若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。

(四) 請於全國賽後至112年4月14日(星期五)前,免備文寄送至本局終身學習科許睦妍小姐,信封請註明「111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基本補助費及優勝獎勵金申請」,郵戳為憑,逾期視同不申請,恕不受理。

五、 上述資料經本局審核通過後,另案函請貴校依核定金額於文到後7日內檢具下列資料請款撥付:

(一) 申請單位為本市所屬各級學校:為簡化撥款流程及加速撥款作業,將依本局核定經費逕為撥付,請貴校於收到核定函後,務必會辦校內出納及會計等相關人員知悉。支用單據依本局110年10月7日桃教會字第1100090580號函授權由貴校自行保管備查,免報局核銷。

(二) 申請單位為非本市所屬各級學校:依據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」第八點第(六)項第2款規定略以,請檢具本局核定函影本、統一收據、收支清單、匯款明細表等。

六、 隨函檢附前揭補助要點、申請表及相關核撥銷文件各1份。

  • 376735100E_1120003918_ATTACH5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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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376735100E_1120003918_ATTACH1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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