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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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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處 設備組長 - 教務處 | 2023-04-14 | 點閱數: 241
一、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44402號函辦理。
二、 旨揭計畫,請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 每校申請經費以新臺幣25萬元為上限。
(二) 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,且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,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。
(三) 延續性研究計畫,請於計畫名稱後註明(第○年),並於計畫書內說明研究進度及目標。
(四) 過去獲補助之相同計畫,不得重複申請補助;倘計畫名稱相同,請加註112學年度,並於計畫書內說明本學年度新增或變更處。
(五) 計畫之經費編列請依案附經費表說明核實編列。
三、 旨案請於112年5月1日前(以郵戳為憑)將各申請計畫一式4份(請雙面列印並以長尾夾裝訂,切勿膠裝、釘裝),免備文逕送至本局資訊及科技教育科,電子檔(World、PDF)請同時寄至10051516@ms.tyc.edu.tw,逾期不予受理。
四、 檢附計畫補助申請表及計畫項目經費表各1份;未依前開表件格式填寫之申請案,不予審查。
  • 項目經費申請表.odt
    1) 項目經費申請表.odt
  • 補助申請表.odt
    2) 補助申請表.od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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