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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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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務處 學務處 - 學務處 | 2025-10-07 | 點閱數: 177

一、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依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。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,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,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。

二、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將執行稽查專案,包含源頭管理、販售通路(包含禁止販賣給孕婦及未滿20歲之青少年)並加強禁止青少年違法使用加熱菸。

三、我國法令規定「未滿20歲不得吸菸」與加熱菸危害,共同守護下一代健康。

※詳如附件。

  • 376735100E_1140097147_ATTACH1.pdf
    1) 376735100E_1140097147_ATTACH1.pdf
  • 376735100E_1140097147_ATTACH2.pdf
    2) 376735100E_1140097147_ATTACH2.pdf
  • 376735100E_1140097147_ATTACH3.pdf
    3) 376735100E_1140097147_ATTACH3.pdf
  • 376735100E_1140097147_print.pdf
    4) 376735100E_1140097147_print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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