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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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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 - 人事室 | 2025-11-27 | 點閱數: 81

 

旨揭人員原係受教育部89年1月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,嗣該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0041480A號令放寬規定,明定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。故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,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

  •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.pdf
    1)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.pdf
  • 教育部 書函.pdf
    2) 教育部 書函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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