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內容區

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

:::

左邊區域內容

:::

主內容區域

人事室 - 人事室 | 2026-05-29 | 點閱數: 13

於旨揭照顧人力依兒少法第60條及第62條規定,具有行 使、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,縱非屬永久共 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考量旨揭照顧人力身兼受僱者 身分,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請假之需 求,亦得依本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。

另有關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,可由旨揭照顧人力逕向地方 政府社政機關、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遞交「安置服務提供 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」用印後(如附件),做為 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。倘勞資雙方對申請表有釐 清之需求時,由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移請社政主管機關審認。

  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.pdf
    1)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.pdf
:::

右邊區域內容

登入

個人資料保護作業專區

■個資保護聯絡窗口
聯絡人 :資訊組長
地址:桃園市楊梅區校前路149號
電話:03-4782024#211
Email:s6131453@ms.tyc.edu.tw
公開作業    保管項目增修表
個人資料保護法
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

站內搜尋

頁尾區域